制度建设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长武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长武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人员考勤管理及考核考评特制定本办法。

一、   签    到

第一条  委局机关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下班按时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随意串岗、离岗。

第二条  上班签到时间:上午为8:00——8:30,下午为2:00——2:30,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在办公室签到,不签到者视为旷职;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签到的视为迟到,未签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职。

第三条  下班签到时间:上午为11:50——12:05,下午为5:50——6:05,提前签到者视为早退。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签到。

第四条  原则上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应提前向办公室主任报备,办公室主任在签到册上注明,否则视为缺勤。

第五条  所有人员上班之后需要外出办理公务的(包括下乡、出差等),须向办公室主任报备,由办公室主任在签到册上注明,否则视为缺勤。

第六条  工作人员签到只能签个人姓名,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的,事由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注明,任何人不得私自加注事由。凡因未及时报备,导致事由未注明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   请    假

第七条  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及时填写请假条,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  因生病或者其他突发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必须通过电话等其他形式第一时间进行请假,经相关领导审批之后,电话报办公室主任备案,待休假完毕之后履行正式请假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在两小时以内的,以口头形式向室主任请假,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半天的,须填写请假条,由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初审、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初审、主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室主任请假在两小时以内的,以口头形式向分管领导请假,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半天的,须填写请假条,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委局班子成员请假半天的,以口头形式向主管领导请假,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一天的,须填写请假条,由主管领导审核;请假一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因病需要请假的,须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住院证明,否则,一律视为事假。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年休假由个人自愿填报,原则上每月安排2——3人休假,填报集中的采取抓阄的方式确定,根据抓阄情况确定休假月份,然后由干部职工在确定的月份之内自行选择具体休假时间,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整年休假时间。若因公务原因在确定月份之内没有休假的,根据情况进行补休;若因个人原因没有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休。

第十四条  产假、婚假、丧假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休假。

第十五条  办公室秘书每天上、下午正式上班之后5分钟内,负责将签到册送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向委局主管领导报告;上、下午下班前10分钟在办公室主任处领取签到册,下班后5分钟内将签到册送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  任何人在请假、休假之前,必须将各自手头的业务工作进行完毕,如遇值班,必须自行调换,并明确代替打扫卫生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所有人员请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如有公务需要,必须保证随叫随到,不得因请假、休假贻误工作。

 

三、值班及加班

第十八条  周末及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轮流进行。周末值班由当周值班人员承担,节假日三天以内(包含三天)的随周末值班进行,三天以上的由办公室安排。

第十九条  当周值班人员承担环境卫生打扫任务,其中,列在第一位的负责打扫二楼楼道和一楼至二楼楼梯卫生,列在第二位的负责打扫清洁区卫生。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每天上午8点之前必须将楼道和清洁区打扫完毕,楼道垃圾桶每周五由当周打扫人员清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值班工作的相关要求承担值班任务,周末值班的,每周五下午下班之前由带班领导确定电话转接人员,办公室秘书将机关电话转接到其手机上,下周上班之后解除转接。

第二十二条  值班期间,所有值班人员不得出离县境,不得关闭手机,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确保随叫随到。负责接听电话的值守人员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认真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加班时,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加班2小时以上计入加班,因个人工作效率低下延误时间,造成的加班不计入加班。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加班结束后24小时之内填写加班审批单,送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保存。凡超出时限未报送相关领导审批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    评

第二十五条  委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日常考勤每人每月基础分为10分。迟到一次扣3分,早退一次扣3分,旷职半天扣10分,旷职一天扣20分。请事假2天(不含2天)以上超出部分每天扣5分,请病假8天(不含8天)以上超出部分每天扣3分。事假连续3天以上的用年休假冲抵;病假连续1月以上的先用年休假冲抵,再请病假。产假、年假、婚假、丧假不扣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委局会议迟到一次扣3分,缺席一次扣10分;参加集体活动(如县上组织的重大活动,委局机关的集体打扫卫生、植树造林等活动),迟到一次扣2分,缺席一次扣5分。

第二十七条  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旷工超过2天、请事假超过15天、请病假超过50天的,年终取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1天加5分(不含周末),值班期间贻误工作的,取消加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取消加分外,扣5——20分,并写出书面检讨。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全体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准干私活,不准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视、玩手机,被领导发现一次扣20分,被上级检查发现一次扣50分,并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检讨。

第三十条  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领导安排,对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单位安排的工作要积极承担,主动作为,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敷衍塞责。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受到委局领导表扬或者相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表扬的,每次加20分,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0分,受到市级以上表扬的,每次加50分。凡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导致领导安排的工作未按时完成、超过规定时间1倍的每次扣5分,超过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每次扣15分;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被委局领导批评的,每次扣5——20分,被县委、县政府批评的,每次扣30分;被市级以上批评的,每次扣50分。拒不接受领导安排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贻误的,停职安排其他工作或者停职停薪。

第三十一条  值班人员打扫卫生被县委办以书面形式表扬的,每次加5分;凡因不及时打扫或者打扫不彻底,被县委办口头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因本人请假未委托其他人打扫或者无故未打扫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在委局领导安排下,加班2小时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加分1——10分,原则上每小时0.5分;晚上12点之后和“国庆”、“春节”假期加班每小时1分。

第三十三条   班外时间、请休假期间,因手机关机或长时间不接听电话,导致工作无法安排或者贻误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半小时之内未回电话的扣10分; 需要立即到单位开展工作但30分钟之内未到达单位的,每次扣5分;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出离县境的,每出现一次扣10分。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秘书负责收发、保存、登记机关签到册和请假条,并按月汇总统计机关人员考勤情况,凡因签到册收发不及时、请假情况统计遗漏或者不准确,导致考勤考核出现失误的,每次扣5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存、登记加、减分审批单,并按月汇总统计,凡出现汇总不完整、统计不准确,导致考核失误的,每次扣5分。

第三十五条  凡加分、扣分条款,在增加或者扣除当事人积分的同时,按20%的比例增加、扣除室主任积分,按10%的比例增加、扣除分管领导积分。

                 

五、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委局机关干部个人日常考勤、宣教信息报送及案件查办情况纳入干部职工目标责任考核,每月统计考评,张榜公示,兑现奖惩。

第三十七条  宣教信息报送和案件查办情况分别由宣教室和案管室负责考核,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考核情况以表格形式由分管领导签字之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汇总,日常考勤、宣教信息报送和案件查办三项考核总分值为个人当月考核得分,办公室统一核定后2日内送相关领导审定,并张榜公示,兑现奖惩。

第三十八条  委局机关干部个人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年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委局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废止。

 

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