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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酒规定

 长武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酒规定

              

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切实维护和树立全县干部队伍良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 工作日内带头参与各类宴请饮酒的(受组织指派接待外宾和港澳台客人以及来长考察、投资的客商除外,因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请假参加酒宴的除外);
        (二)开展禁酒宣传教育工作不力,本系统、本单位出现违规饮酒的;

(三)对违规饮酒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本系统、本单位出现工作人员因酒驾、酗酒滋事等被公安机关查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酒后驾车或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停职,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酒规定:

  (一)禁止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内饮酒(受组织指派接待外宾和港澳台客人以及来长考察、投资的客商除外,因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请假参加酒宴的除外);

  (二)禁止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禁止着制式服装或佩戴工作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

(五)禁止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用公款相互宴请饮酒或酗酒滋事;
  (六)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七)禁止班外饮酒贻误工作。

第四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查属实后,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反省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交通管理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外,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在新闻媒体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第五条 各镇、社区、各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日常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禁酒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付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武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规定》(长纪发〔2014〕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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