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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用足用活“四种形态”


近年来,长武县纪委监委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落小落细,切实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着力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一是活用第一种形态。充分运用谈话函询处置措施,对轻微违纪的,当事人认错悔错态度好,无主观故意、一贯表现良好,可立案可不立案的坚决不立,运用第一种形态,让干部悬崖勒马,避免小错酿成大错,筑牢监督执纪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善用第二种形态。本着及时纠偏的原则,紧抓处分对党员干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的影响,灵活运用组织措施,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让存在问题的大多数党员干部达到针刺般,使其以后不敢再犯,有效控制第三种形态的出现、发展和泛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36人次。

三是严用第三种形态。以惩治为主,施救为辅,针对那些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没有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把握运用撤、留、开的党纪重处分进行重大职责调整,严肃追责问责并树立反面典型,使其成为少数。

四是慎用“第四种形态”。善用法律利剑,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人重拳出击,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果断立案审查,彻底切除党内毒瘤,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使其成为极少数。2019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812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544人次,占比67%;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36人次,占比29.1%;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8人次,占比2.2%;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4人次,占比0.5%

 

(县纪委监委乔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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