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工作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巡察工作 >> 正文

长武县制定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对被巡察党组织开出责任清单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巡察工作实际,长武县制定出台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以下称《规定》)。

 《规定》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县委巡察工作。

 《规定》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任务具体化。巡察准备阶段,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一是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二是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学习中、省、市、县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三是组织起草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巡察进驻阶段,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谈; 巡察了解阶段,要全力协助巡察组做好个别谈话、调研座谈、查阅资料等工作;巡察反馈阶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二是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三是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规定》明确,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等情形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有效地保障了长武县委巡察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长武县委巡察办 王维  武会娥)

巡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