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长武县出台《县委巡察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巡察反馈和移交、问题整改和线索办理、督查督办、责任追究机制,着力做实做细巡察“后半篇文章”。
一是巡察反馈和移交实行“四反馈”、“四方台账管理”和巡察专报制度。“四反馈”制度即经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县委巡察机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纪委反馈巡察情况。“四方台账管理”制度即依据巡察反馈意见、移交和交办问题线索等,被巡察党组织、县委巡察机构、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建立台账,作为巡察整改、问题线索办理和督查督办依据。巡察专报制度即每轮巡察结束后,县委巡察办及时将巡察发现的党规党纪执行、“四风”、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摘录汇总,分别报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
二是问题整改和线索办理实行“双方案、双报告”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双方案、双报告”制度即巡察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巡察单位向县委巡察办报送经县委巡察组把关后的党组织整改方案和主要负责人组织整改方案;3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党组织整改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报告。限时办结制即收到移交问题线索后,被巡察党组织于3个月内办结,并逐月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优先研究办理,3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办逐条反馈处理情况,并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
三是督查督办工作运用好“三书”(整改通知书、提醒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提高监督实效。对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点到的具体人具体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或者整改不力的,县委巡察办向有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对未按期办结的问题或者未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的,县委巡察办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下发《提醒通知书》,予以警示。对主体责任不担当、整改落实不力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约谈通知书》,进行诫勉谈话。
四是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倒逼整改责任。对被巡察单位整改和问题线索办理、县委巡察办、巡察组履行职责过程中、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文件所述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问责。
(长武县委巡察办鱼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