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五一”将至,正是出门旅行好时节。亭口镇纪委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莫将旅游搞成违纪,这些行为不能有!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切行为,都有可能与正常履行公务发生冲突,导致工作中违纪违法事件发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即使是不涉及执行公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同样是违纪行为,要受到纪律处分。因此,党员干部应当公私分明,在假期旅游等从事私人活动时,不得接受服务对象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任何消费形式的活动安排。
“自己掏钱可以去私人会所消费娱乐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所已经从当初一种志同道合的联盟演变为相同社会阶层人士聚会、休闲的场所,会员身份也变成财富与尊贵的象征。由于会所兼具私密性、尊崇性和商务性,个别党员干部对会所消费日益青睐,这种高档、奢侈消费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有衍生出“会所腐败”的危险。因此,镇纪委提醒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严格自律,自觉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和奢靡娱乐场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即使是花自己的钱也不得去私人会所消费娱乐。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亭口镇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