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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长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武县监察委员会向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现将中共长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武县监察委员会向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由长武县监察委员会向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与中共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名称为“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为县纪委监委派出机构,在县纪委监委和党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设书记1名。

二、职能职责

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1.负责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县党委、纪委及党工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工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工委工作部门、党工委批准设立的党的组织,党工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负责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县党委、纪委监委及党工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陕监发〔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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