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群众来信举报渠道,提高群众来信受理、办理、督办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群众来信,是指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的信件,提出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或者案件监督管理室。
三、信访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处理群众来信,收到来信后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消毒,应当保持来信材料的完整,有紧急事项的来信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承办人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要求和信访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序,及时登记、录入原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全面、准确、完整。
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来信,不得瞒报、满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来信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信息系统。
六、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来信,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七、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来信,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把处理好群众第一封来信作为目标,多措并举、核查到位,提高初信办结质量,以减少重信,重复访、越级访,坚决整治办理过程中形式主义,官像主义问题。
八、对反映问是属于两个以上(包含两个)部门、单位管辖的事项,应当对原信进行拆分处理。
对反映问题笼统、不具体,无买质内容的来信,甄别研判后,经本机关协管、分管领导审批,进行技术处理。
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来信,将原件直接邮寄给有管辖权的纪验监察机关,不得将有信息录入信访管理信息系统。
九、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只计数、不录入、转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者部门。
十、对于重复来信,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来信检控
告,实行告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反馈答复。提倡对实名来信举报予以奖励。
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承办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具体事项按照县纪委监委《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和反馈工作办法》执行。
十二、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来信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应子以严厉打击。认度证告陷害,应当经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具体事项按照省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控告澄清工作办法》执行。
十三、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要结果件后,应当按规定时限报送核查结果。
对来信要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集中交办、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十五、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对专项工作,重点领域信访举报件,应建立相关专项台账,做好周报、月报工作。
十六、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准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不准将领导在信访材料上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向无关人员泄露传播。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严肃查处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