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其他 >> 正文

考核实施细则

 

 

 

长纪办〔202122

 

中共长武县纪委办公室

长武县监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长武县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各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机关各室(部):

《长武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长武县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长武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长武县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长武县纪委办公室

长武县监委办公室

202147

 

 

 

 

 

 

 

 

 

 

中共长武县纪委办公室 202147日印发


长武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工作实绩,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效促进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紧扣纪检监察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要求,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创建规范的考核平台,形成统一、平等、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更好地推动各项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工作人员、巡察组专职干部。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考核为:“一事一考核”,每月底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核算该监督事项总分值,由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将总分值根据贡献大小分配至各监督检查人员,作为当月监督检查考核分值。

第五条 在全县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工作考核中,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得分的平均分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的52家单位得分的平均分以上的,每高1分给组长加20分,组员加10分。在平均分以下的,每低1分给组长减20分,组员减10分。

第六条 通报曝光工作按照《长武县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长纪办发[2018]38号)有关规定相应加减分。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破坏营商环境和生态环保问题、统计造假问题、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和文化遗产保护、违建别墅清查整治等专项工作方面问题,每条加10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年监督检查发现1件立案审查调查的问题线索、每季度监督检查发现2件实施第一种形态的问题。超出任务发现的立案审查的问题线索每件加30分。其他室(部)发现立案审查调查的问题线索每件加30分。立案后给予处分(处理)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分。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督促整改的每件加2分;建议对党组织问责的,实施检查加4分,通报加4.5分,改组加15分,解散加30分;建议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的,调整或处理后加6/人次;建议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后按照第十一条相应加分。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第一种形态的,按照问责类型相应加分。实施约谈2/人次,谈话提醒3/人次,批评教育3.5/人次,责令检查4/人次,通报4.5/人次,诫勉谈话5/人次,初步核实后实施的第一种形态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形成报告加10分,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每件加2分。

第十二条 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工作汇报(总结),每次加10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受到市级以上推广的或提供观摩点的每次加60分,受到县级推广的或提供观摩点的每次加40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全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未完成立案审查调查任务的,减30分;未完成实施第一种形态任务的,每件减20分。

第十五条 委机关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置意见,经协助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移交分办处置。各室、部、组自行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委协助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室、部、组进行处置,不属于本室、部、组处置范围内的,按程序履行移交手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每件减10分。

第十六条 未按时限、要求报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总结)、有关数据等材料的,每次减10分,并按天翻番扣分。

第十七条 专项监督检查出现失误、造成影响的或受到委领导批评的每次减20分,受到县级领导批评每次减40分,受到市级以上批评的每次减60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被上级监督检查指出的,每件减10分。

第三章 审查调查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每人每月任务分值为10分;派驻纪检监察组每人每月任务分值5分;审理室每人每月任务分值为10分。委机关其他室(部)无任务分。在省市抽调、驻村工作、外出学习、产假、病假、长期事假等未在岗上班期间不分配审查调查任务分值,月正常上班7个工作日不计任务分值,月正常上班8-14个工作日内计半月任务分值,月正常上班15天以上计全月任务分值。

第二十条 审查调查工作考核为:“一案一考”,由办案组长(主办人员)负责分配审查调查人员得分。分配办法为:先给办案组长(主办人员)提取总分值的20%,再由办案组长(主办人员)依据所有参与办案人员的贡献值分配剩余80%。分值分配后将每人的得分结果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月末在得分结果中扣除办案人员任务内分值,再依据加减分项计算出办案人员每月最终得分。

第二十一条 立案一件分值30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撤职以上处分,处分1人加10分;涉及科级领导干部的在立案基础分上进行加分,涉及副科级领导干部的,涉及1人加15分(涉及副科级一把手的加20分);涉及正科级干部的,涉及1人加25(正科级一把手加30),加分按涉及科级领导干部人数统计,依此类推每查处移送司法类案件200分。

第二十二条 追缴违纪资金1万元以下的加5分,金额每增加1万元加5分。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调查中发现问题线索每件加10分,经初核立案的再加10分。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实施第一种形态,按照实施人数相应得分计入该案件总分。实施约谈2/人次,实施谈话提醒3/人次,批评教育3.5/人次,责令检查4/人次,通报批评4.5/人次,诫勉谈话5/人次。

第二十五条 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破坏营商环境和生态环保问题、统计造假问题、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和文化遗产保护、违建别墅清查整治等专项工作方面问题案件每件加40分。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容错纠错每件加15分,开展信访澄清举报每件加10分。

第二十七条 指导或督办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立案1件的,给指导或督办人员加3分,处分1人给指导或督办人员加2分,依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 第一种形态加分按照《线索报送登记表》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加分;专项案件和容错纠错案件加分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每月向案管室提供,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将专项案件情况反馈各审查调查组长(案件负责人),审查调查组长(案件负责人)对参与人员进行赋分。

第二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自办案件移交审理,给审理人员按该案件分值的1/5加分,审理组长提取20%后,按贡献大小分配剩余80%分值。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移送协审案件,资料齐全、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被协审通过的,案件每件加4分,协审人员平分。

第三十条 对于批办的线索分办单,如需更改办案人员的,经协助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变更呈批表》报案管室备案,如出现违规分办线索的,每案减10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受理的案件线索未及时处置或分管领导批办后未及时交给办案室的,案管室分办人员每件减2分。

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对当事人实施第一种形态的,每案减5分,超过10个工作日每案减10分,超过15个工作日每案减20分,依次类推。

第三十三条 未按审批时限完成案件查办的,办案组每人减5分;超出审批时限1月的翻倍扣分,以此类推;立案后1月内移送审理(分管领导审批的复杂案件除外),超时限移交扣10分(办案组长或主办人员先扣2分,剩余8分所有参与人员平均分配),超出1月的翻倍扣分,以此类推。特殊情况,需延长立案调查时限的,经委协助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批示后,报案管室备案,延长后仍未办结的,依照前款进行双倍减分。指导或督办案件超时限的,每人每月减5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每半年未完成容错纠错任务的,每件减30分。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全年未办理移送司法案件的减200分。

第三十六条 未严格落实立卷人制度,出现常识性差错的,每件案件立卷人扣10分,办案组长扣5分;案件评查结果为优秀的,办案组每人加10分,不及格的办案组每人减10分。

第三十七条 审查调查人员半月内未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报系统资料的每人每次减5分,按周翻番减分。

第三十八条 经复核出现错案、违规办案、造成恶劣影响或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的,每件(次)减3060分,先扣办案组长或主办人员20%分值,剩余扣分由办案组长或主办人员分配分值减分。

第三十九条 查办案件或指导联合履职组、联系镇(街道)和部门工作不力,或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件)每人减510分。

第四十条 市纪委监委检查案卷被点名批评的,每卷减20分,所有参与审查调查及审理人员平均减分。

第四十一条 案件被审理退回补充调查,每次减10分,以后每退补一次翻倍扣分。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理(协审),未按时限审理(协审),1件减6分,参与审理人员平均分配(时间以领导批办时限确定)。

第四十二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协审案件,经协审未通过,被退回完善的,督办人员每件减3分,两次未通过的,减分翻番,依此类推。

第四十三条 审查调查人员未按时督促落实审查调查意见、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处分决定或送达程序不规范的,一经发现,每件每人减5分。

第四十四条 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每季度审查调查工作未破“零”的,给相应协助分管领导,包抓室每人减10分。

第四十五条 加减分的同时,按10%的比例给协助分管领导相应加减分,担任办案组长的不重复加减分。

第四十六条 全县年度审查调查工作在市上获得一、二、三、四名次的,分别奖励12001000800600分,并按全体参与办案人员实际贡献率分配到人。

第四十七条 案件审理、协审,评查加减分由审理室每月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核。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四十八条 《中国纪检监察报》、《中纪委监察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党风廉政建设》杂志刊发每条计100分;省《党风与廉政》杂志刊发每条计60分、《秦风网》刊发每条计40分;《咸阳廉政网》每条计20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部每年刊发中央级媒体不少于1条,每月刊发省级媒体不少于1条,部内干部每人每月刊发市级以上媒体稿件不少于1条。

第五十条 委机关其他干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及巡察组专职干部每两月刊发市级以上媒体稿件不少于1条。对于联名撰稿的,按人数平均计算篇数。

第五十一条 不设基础分,完成任务者,不予加分,多完成的按计分标准加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对应分值减分。

第五十二条 镇(街道)宣传稿件凡在市级以上媒体刊发的,任务外按实际加分的30%为包抓室干部平均加分。镇(街道)凡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减分的20%为包抓室干部平均减分,协助分管领导按包抓室干部加减分总分值的20%加减分。

第五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各党委及全面从严治党通讯员在市级以上纪检监察媒体刊发稿件每两月不少于1条,任务外按照实际加分的30%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平均加分,协助分管领导按包抓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平均加分总分值的20%加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减分的20%为包抓派驻组干部平均减分,协助分管领导按包抓派驻组干部减分的20%减分。

第五十四条 连续4个月未完成宣传报道任务的在扣减当月分值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扣减20分;连续6个月未完成宣传报道任务的在扣减当月分值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扣减40分,全年宣传报道未破零的,除扣减分值外,再一次性扣减60分,且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第五十五条 全县年度纪检监察宣传报道工作在市上获得一、二、三、四名次的,分别奖励12001000800600分,并按全体干部实际贡献率分配到人。

 

第五章 纪检监察信息

第五十六条 纪检监察信息实行激励式考核,鼓励全员参与,只为完成者加分,原则上每人每季度至少上报一篇纪检监察信息。

第五十七条 凡撰写的纪检监察信息上报办公室的每篇加5分,经办公室审核修改后上报中省市纪委监委的纪检监察信息每篇加10分。被中纪委《纪检监察信息》刊发的,每篇加100分;被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信息》刊发的,每篇加80分;被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信息》刊发的,每篇加40分。按时限要求为市纪委监委报送《信息需求》,每篇加10分;未按时完成的,每篇减20分。

第五十八条 撰写的纪检监察信息被中纪委国家监委领导批示的,另加100分;被省纪委监委领导批示的,另加80分;被市纪委监委领导批示的,另加40分;被县上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

第五十九条 纪检监察信息由多人共同撰写完成的,所加分值由撰写者共同分配,需要减分的,也由撰写人员共同承担;办公室审核修改的纪检监察信息不分配撰写者的加分。

第六十条 同一信息既被省上刊发、又被市上刊发,或者被多位领导批示的,双重加分;报送的信息需求被刊发的,既加信息需求分值,又加刊发分值。

第六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受到市级表彰的(获得全市前四名),按名次为当年参与信息撰写的人员集体奖励1200分、1000分、800分、600分,奖励分值按当年参与信息撰写的人员贡献率一次性计入个人当年得分。贡献率是指个人当年信息得分在纪检监察信息总分中的占比。

第六十二条 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组专职干部纪检监察信息加分按对应分值的20%10%分别为室主任(组长)、协助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加分;办公室审核修改的纪检监察信息加分按对应分值的20%10%分别为办公室干部、协助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加分。

第六十三条 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完成的纪检监察信息,被中、省、市刊发的,按实际加分的100%为包抓委协助分管领导和室(部)人员平均加分。

第六十四条 全体干部撰写的纪检监察信息,要统一报办公室审核登记,报送时注明撰写人姓名;由办公室以规定格式向省、市纪委监委报送,未向办公室报送、没有登记的信息,一律不加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按时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随意串岗、离岗。机关人员在纪委监委办公室签到,派驻机构全体人员、巡察组专职人员在各自办公地点签到。凡遇周末、节假日加班,统一在纪委监委办公室签到。

第六十六条 上班签到时间:上午为800——830,下午为200——230;未按时签到的视为迟到,未签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职。

第六十七条 下班签到时间:上午为1200——1210,下午为600——610;提前签到者视为早退;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签到。

第六十八条 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的,应按管理权限向室主任(组长)或协助分管领导临时请假,由批假人在《外出报备单》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概视为迟到(或早退)。

第六十九条 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及时填写请假条,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七十条 因生病或者其他突发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以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请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电话报办公室备案,待休假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职论处。

第七十一条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两小时以内的,以口头形式向室主任请假,在办公室填写《外出报备单》后,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条,由室主任加注意见、协助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的,由室主任加注意见、协助分管领导初审、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两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的,由室主任加注意见、协助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室主任加注意见、协助分管领导初审、分管领导和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三十天以上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机关各室主任请假在两小时以内的,以口头形式向协助分管领导请假,在办公室填写《外出报备单》后,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条,由协助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的,由协助分管领导初审、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两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的,由协助分管领导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协助分管领导初审、分管领导和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三十天以上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十二条 派驻机构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两小时以内的,以口头形式向组长请假,在各组填写《外出报备单》后,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条,由组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的,由组长加注意见、协助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两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的,由组长加注意见、协助分管领导审核、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组长加注意见、协助分管领导和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三十天以上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在两小时以内的,以口头形式向协助分管领导请假,在各组填写《外出报备单》后,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条,由协助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的,由协助分管领导审核、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协助分管领导初审、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三十天以上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十三条 县委巡察组副组长、巡察专员请假在两小时以内的,以口头形式向组长请假,在各组填写《外出报备单》后,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条,由各组组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的,由各组组长初审、县委巡察办主任审批;请假两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的,由各组组长初审、巡察办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各组组长初审、巡察办主任和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三十天以上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县委巡察组组长请假在半天以内的,以口头形式向巡察办主任请假,在各组填写《外出报备单》后,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条,由巡察办主任审批;请假两天以上、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巡察办主任初审、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的,由巡察办主任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巡察办主任初审、分管领导和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复审、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三十天以上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巡察组专职干部请假均须将请假条交至纪委监委办公室(一天以内的可交电子照片),巡察办全体工作人员请假的统一在组织宣传部履行报备手续(可电子报备)。

第七十五条 委班子成员请假半天的,以口头形式向分管领导请假,在办公室填写《外出报备单》后,不计入个人请假天数;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条,由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两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三十天以上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十六条 因病需要请假的,须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住院证明,自诊断证明日期确定为病假起始日期。否则,一律视为事假。

第七十七条 干部职工年休假由个人自愿填报,办公室负责汇总,原则上每月安排4—5人休假,填报集中的采取抓阄的方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整年休假时间。若因公务原因在确定月份之内没有休假的,根据情况进行补休;若因个人原因没有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休。

第七十八条 国家法定假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休假。

第七十九条 办公室秘书每天上、下午正式上班之后5分钟内,负责将签到册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向主持日常工作领导报告;下班后5分钟内将签到册送办公室主任。

第八十条 任何人在请假、休假,或者外出开会、学习、培训、下乡之前,必须将手头的工作交接到位,如遇值班,必须自行调换,并向办公室报备。凡遇班外、周末、节假日加班的请假,全部由室主任(组长)初审、协助分管领导(巡察办主任)和分管领导复审、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

第八十一条 所有人员请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如有公务需要,必须保证随叫随到。

第八十二条 周末及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轮流进行。周末值班由当周值班人员承担,节假日三天以内(包含三天)的随周末值班进行,三天以上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十三条 遇下雪天气需清扫积雪,机关全体人员必须8点之前到岗,8点之后均视为迟到且翻番扣分;遇集中统一上街打扫卫生,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未参加者按缺席重大活动一次对待。

第八十四条 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值班工作的相关要求承担值班任务,及时转接办公电话,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值班期间不得出离县境,不得关闭手机,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确保随叫随到。

第八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加班时,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加班2小时以上计入加班,原则上加班结束后24小时之内填写加班审批单,送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保存。

第八十六条 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日常业务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每月底由办公室依据加、减分审批单进行统计。

第八十七条 加分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1.周内加班每小时2分,晚上12点之后和周末加班每小时3分,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4分(当周值班人员周末加班除外)。

2.工作受到县级相关部门文件表扬的,每次加10分;受到县委主要领导公开场合口头表扬的,每次加20分;受到县委、县政府文件表彰,每次加30分。

3.工作受到市级领导在公开场合口头表扬的,每次加50分;受到市级文件表彰,每次加80分;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者表扬的,每次加120分。

第八十八条 减分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1.迟到一次扣3分,早退一次扣3分;会议、集体活动(如打扫卫生、植树造林等)缺席一次扣10分,重大活动缺席一次扣20分。

2.旷职半天扣10分,旷职一天扣20分;全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3.请事假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5天的,其超过的天数每天扣3分,或按有关规定执行;自愿申请用年休假抵顶的不扣分。全年请事假累计12天以上的,其超过天数首先用年休假抵顶,年假已休或不够的,其超过的天数每天扣5分;全年请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每天扣10分,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时间一年内累计计算。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的天数每天扣3分,或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其超过的天数每天扣5分,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5.违反工作规定,上班期间打游戏、看电视、玩手机,被领导发现一次扣10分,被上级检查发现一次扣30分。

6.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推诿扯皮,拒不接受的,每次扣50分;因工作拖拉、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自规定时限的次日起,以天为单位,第一天扣10分,第二天翻番扣分,以此类推。

7.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被委领导批评的,每次扣10——20分,被县委、县政府批评的,每次扣30分;被市级以上批评的,每次扣50分。

8.起草的各类材料、文书或者拟定的文件出现错误或者其它常识性失误的,委主要领导发现一处扣除分管领导50分、协助分管领导40分、室(部、组)负责人30分、直接责任人20分;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发现一处扣协助分管领导40分、室(部、组)负责人30分、直接责任人20分协助分管领导发现一处扣机关室(部、组)负责人30分,室(部、组)负责人发现一处扣直接责任人20分,在全县性会议上或者已经印发的文件上,每出现一处翻番扣分。

9.班外时间、请休假期间,因手机关机或长时间不接听电话,导致工作无法安排或者贻误工作的,每次扣20分。

10.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出离县境的,每次扣30分。

11.在发出班外、周末或节假日要求加班或正常上班的通知后,原则上不允许再履行请假手续,确因情况特殊的,经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后,与发出通知之前已履行请假手续的一道,事假一天抵顶平时两天;凡迟到、早退以及旷职的,全部翻番扣分。

第八十九条 临时安排的重大事项列为单项考核,分值依据工作重要性由委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并列入当月综合考核。

第九十条 加班审批单由本人填写,安排领导审核,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凡以文件形式表彰或者批评的,加、减分单由办公室统一填写,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批;以口头形式表扬或者批评的,加、减分单由相关室主任填写,协助分管领导审核,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定;安排工作政令不通、效率低下,造成工作失误的,减分单由室(部、组)负责人填写,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定。

第九十一条 所有加班单、加分单、减分单经相关领导审定后,及时交办公室。

第九十二条 凡加分、减分事项,按20%的比例增加、扣除室主任(组长)积分,按10%的比例增加、扣除协助分管领导积分。

第九十三条 抽调省、市部门工作,长期脱离原工作岗位的干部不参与考核。(三个月以上)

第九十四条 凡单项工作(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宣传报道和纪检监察信息等)被中省市纪委监委评为年度优秀的,依据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分值,且无其他否决事项,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以不受考核排名影响,将单项工作考核第一名直接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九十五条 巡察组专职干部日常业务考核委托巡察办代管,每季度末最后一天将考核结果送纪委监委办公室。

 

第七章

第九十六条 以上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宣传报道分别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信息和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每月由办公室收集、统计汇总,大会宣布,张榜公示。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部和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141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长武县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三转”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奋力谱写长武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注重量化、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各纪检监察工委科级干部。其他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由各镇(街道)纪(工)、派出监察组,各纪检监察工委参照本办法管理考核。

第四条 考核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工作、审查和调查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报道工作、日常考核工作和民主测评等5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其中,监督检查工作占20%、审查和调查工作占30%、宣传报道占20%、日常考核工作占20%、民主测评占10%。分别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部考核,每季度核算成相应分值。

第六条 考核实行单列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汇总、半年通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终形成年度总体评价。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考核设置加分项、减分项,两项得分总和为当月考核成绩。党风政风监督室每月负责统计汇总。

第八条 加分项及加分标准:

1.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每年监督检查发现1件立案审查调查的问题线索、每季度监督检查发现2件实施第一种形态的问题。超出任务发现的立案审查的问题线索每件加30分。纪检监察工委每半年监督检查发现1件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发现立案审查调查的问题线索每件加30分。立案后给予处分(处理)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分。

2.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会同)党(工)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形成书面报告加10分,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每件加2分。

3.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破坏营商环境和生态环保问题、统计造假问题、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和文化遗产保护、违建别墅清查整治等专项工作方面问题,每件加10分。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督促整改完成的每件加5分;建议对党组织问责的加4分,通报加4.5分,改组加15分,解散加30分;建议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的,调整或处理后加6/人次;建议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后按照第5款相应加分。

5.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委协助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第一种形态的,按照问责类型相应加分。实施约谈2/人次,谈话提醒3/人次,批评教育3.5/人次,责令检查4/人次,通报4.5/人次,诫勉谈话5/人次。初步核实后实施的第一种形态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分。

6.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工作汇报(总结),每次加10分。

7.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受到市级以上推广的或提供观摩点的每次加60分,受到县级推广的或提供观摩点的每次加40分。

第九条 减分项及减分标准:

1.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未完成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立案审查调查任务的,减40分;未完成实施第一种形态问题任务的,每件减20分。

2.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每件减10分。

3.未按时限、按要求报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总结)、有关数据材料的,每次减20分。

4.专项监督检查出现失误造成影响的或受到委主要领导批评的,每次减20分,受到县级批评每次减40分,受到市级以上批评的每次减60分。

5.监督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被上级监督检查指出的,每件减10分。

第十条 在全县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工作考核中,单位得分在镇(街道)、县直机关工委、工业集中园区等10家单位平均分以上的,每高1分给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长,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加20分,在平均分以下的,每低1分给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长,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减20分。

第三章 审查调查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日常工作具体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考核中案件基本数据以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计数据库和《线索报送登记表》为准,每季度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每月任务分值为10分,派出纪检监察工委任务分值为2分。

第十四条 考核计分设置为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三项得分之和为被考核单位本季度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审查调查考核按本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数、监察对象数等调节办案系数,计算年终成绩。

第十六条 基础分值设定:

1、每立案1件记20分;

2、每处分1人记10分;

3、了结案件中,谈话提醒记0.5分;批评教育记1分;责令检查记1.5分;通报批评记2分;诫勉谈话记2.5分;给予多个组织处理,以重者记分。

第十七条 加分事项:

1、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主动发现线索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经立案的每件加10分,涉及科级干部立案的每件加15分。

2、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人员因抽调、挂职等需要参与县纪委监委联合办案的,每件按办案的贡献值,由组长分配相应分值进行加分,加分计入抽调办案项中。考核办法同机关人员相同对待,得分为剔除任务分后的加减分。

3、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撤职以上处分的每件加10分(司法机关移送或上级纪委监委机关转交的案件除外);

4、案件被县级以上纪委监委机关评为优质案件的,每件加510分(以审理室的统计为准);

5、基层案件送县纪委监委协审一次性通过的,每件加3分。

6、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人员抽调参与市、县纪委办案的,办结后,每件分别加10分、5分。

第十八条 减分事项

1、案件送县纪委监委协审一次性未通过的,每件减5分,两次未通过的减10分,依次类推;

2、对县纪委监委转办的信访件、批办的案件未及时查处并上报结果的每件减5(以信访室或案管室的统计为准),超限10天的每件再减5分,超限20天的每件再减10分,依次类推;

3、查办案件质量不高、工作不力、报送资料有误的,或被县纪委监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4、错案或因违纪违规办案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减30分;

5、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的每次减50分;

6、未严格落实立卷人制度,导致案卷资料出现不完善、装订不规范等问题,每处减5分;

7、处分决定未送达或未按时限、规定程序送达的,每次减5分。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实行每季度全县通报。年度总分作为评选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且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之中。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连续两个月无自办案件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长要向县纪委监委作出书面说明,连续三个月无自办案件的实施谈话提醒;全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对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组长实施批评教育,镇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要向县纪委监委说明情况;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两名的镇(街道),对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长实施诫勉谈话,对镇党(工)委书记实施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全年累积扣分60分以上的,对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实施谈话提醒,党工委书记向县纪委、监委说明情况;连续两年累积扣分60分以上的,对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实施诫勉谈话,对党工委书记实施批评教育。

第四章 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每月宣传报道任务为长武党风廉政网2条、咸阳廉政网1条;各纪检监察工委每月宣传报道任务为县网1条,每两月咸阳廉政网1条。

第二十三条 宣传报道投稿媒体主要包括《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党风廉政建设》内刊、《党风与廉政》杂志、秦风网、咸阳廉政网、长武党风廉政网,计分标准依次为10010010010060402010分。

第二十四条 所有被考核单位不设基础分,完成任务者,不予加分,多完按计分标准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全年度宣传报道工作受到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表彰的,按级别依次奖励1201008060分。经验类稿件在中央、省、市、县级会议或书面(纪检监察信息)交流的,按级别依次奖励100806040分;受到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领导批示的,按级别依次奖励100804020分。

第二十六条 积极配合县纪委监委完成宣传报道组稿工作的,按实际刊发媒体计分标准的50%予以加分。拒绝配合县纪委监委完成组稿工作的,每次减30分。

第二十七条 连续4个月未完成宣传报道任务的,除扣减相应分值外,对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长和各纪检监察工委书记一次性再扣减20分,连续6个月未完成宣传报道任务的一次性再扣减40分。

第五章 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请假报备、学习培训、参与临时抽调、完成交办工作等方面,每月基础分为10分。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组长,各纪检监察工委书记离开本县出差(参加市纪委会议和活动除外)、学习、休假、出访1天以上,必须电子报备或将附有请假条的纸质报备单送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并向协助分管领导汇报,交接好手头工作。凡未进行报备的,由组织部负责,按每未报备1次扣5分的标准,填写《减分审批单》,报委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因紧急事项临时出县,必须向县纪委监委协助分管领导、组织部电话报告,事后完善书面报备手续。凡未报告的,每次扣2分,由组织部填写减分单,报委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予以减分。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组长,各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参加中央、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学习培训,由县纪委监委根据培训名额统筹安排,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组长,各纪检监察工委书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凡无故缺席1次扣10分,培训结束考试不合格扣5分,迟到、早退、会场走动、聊天、吸烟、打瞌睡以及其他违反培训纪律每发生1次扣3分。以上减分事项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填写《减分审批单》,报委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凡需要抽调或挂职参与省、市、县纪委监委开展的审查调查、监督检查等临时性工作时,应由协助分管领导、责任室(部)提出人选名单,并填写《长武县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市县纪委监委抽调登记表》,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统一抽调。抽调期间,被抽调人由抽调部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结束,参与审查调查的,由责任室填写《加分审批单》,报委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交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统计加分;参与其他监督检查的,由责任室(部)负责,根据实际参与工作天数,按11分的标准,填写《加分审批单》,经协助分管领导、委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送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凡未进行报备的,工作结束一律不予加分。因工作需要,抽调人员在委领导安排下,加班2小时以上,计入加班。周内加班每小时2分,晚上12:00后和周末加班每小时3分,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4分(当周值班人员周末加班除外)。由所在室(部)填写《加分审批单》,经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送县纪委监委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 凡抽调、挂职参与县纪委监委工作的干部,请休假、日常考核加减分等参照《委机关日常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组长,各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必须无条件服从委安排,对委交办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要积极承担,主动作为,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敷衍塞责。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受到委领导表扬或者相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3;受到县委领导表扬的,每次加10;受到县委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0;受到市级以上表扬的,每次加40分。凡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或其他原因,导致安排的工作未按时完成、超过规定时间1倍的每次扣5分,超过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每次扣15分;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被委领导批评的,每次扣5;被县委批评的,每次扣20分;被市级以上批评的,每次扣40分。拒不接受安排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导致贻误工作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为中、省、市纪委监委或其他县级以上单位提供观摩点的,每次加20分,其他加减分事项参照上述条款。

第六章 民主测评

第三十五条 民主测评分为委领导班子测评和委各室(部)主任测评两个层面。

第三十六条 测评内容主要涵盖思想政治素质、事业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六个方面。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各纪检监察工委凡获得中、省表彰奖励、或在中央级纪检监察类媒体发稿1篇(省级纪检监察类媒体发稿3篇)以上、且无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可直接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八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连续六个月市级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报道或审查调查工作未破“零”的,直接评为一般等次。各纪检监察工委全年市级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报道或审查调查工作未破“零”的,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连续两个月无自办案件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组长要向县纪委监委作出书面说明,连续三个月无自办案件的实施谈话提醒;全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对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组长实施批评教育,镇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要向县纪委、监委说明情况;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两名的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对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组长实施诫勉谈话,对镇党(工)委书记实施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 各纪检监察工委全年未完成案件任务的,对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实施批评教育,党(工)委书记向县纪委监委说明情况;连续两年未完成案件任务的对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实施诫勉谈话,对党(工)委书记实施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考核,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考核,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报道工作、日常工作由组织部负责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4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