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内部工作有序衔接体系。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细化,严格把关各项工作流程及监察调查措施审批和使用程序,实行“一案一分办”、“一事一授权”。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涉案款物管理管理等规定,实行说情干预案件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完善自我监督体系。
三是建立与司法机关工作协调衔接机制。制定监委与公安、检察机关、法院案件办理工作衔接办法,强化办案协调衔接,明确留置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工作衔接问题。
县纪委监察委 薛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