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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镇(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问责办法(试行)

长武县镇(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问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从严治党的要求传导到镇(办)村组和基层单位,确保全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市、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各镇(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问责工作在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县纪委和县委廉政办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考核问责对象为各镇(办)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及在岗工作人员。

三、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及分值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党(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5分);2.纪(工)委协助党(工)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5分)。3.对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任务分解、检查考核和实施责任追究情况(5分);4.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五个一”制度情况(5分);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30分);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30分);7.落实“三转”工作情况(5分);8.各方面评价(5分);9. 纪检监察信息和宣传教育工作(10分)。(见附件:长武县镇(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二)加分与减分

有下列情形的,在总分中加减相应分值:

1.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在中央、中纪委会议上介绍经验或受到中央、中纪委表彰奖励的加10分;在省委、省纪委会议上介绍经验或受到省委、省纪委表彰奖励的加8分;在市委、市纪委会议上介绍经验或受到市委、市纪委表彰奖励的加5分,在县委、县纪委会议上介绍经验或受到县委、县纪委表彰奖励的加2分。

2.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受到县委、县纪委通报、批评、警示训诫和处理的分别减0.5分、1分、1.5分、2分,受到市委、市纪委通报批评的减3分,受到省委、省纪委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减5分,被中、省、市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分别减5分、3分、2分。

(三)考核方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社会评价三个阶段进行。每个季度考核结果分值按照25%进行换算,年终将换算分值统一汇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最终考核结果。

1.日常考核。县纪委每季度将按照《长武县镇(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问责办法(试行)》中的考核内容,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全县各镇(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第六项“纪委查办案件”由县纪委案管室提供考核结果,按规定计入考核,第八项“社会评价”在第四季度考核中进行,第九项“其它工作”中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分别由县纪委宣教室、县纪委办公室提供考核结果,按规定计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滞后单位进行限时提醒,督促及时抓好任务落实,对提醒5天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年终考核。年终将每季度考核结果汇总后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最终结果。被考核镇(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分别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廉政办、县考核办。

3.社会评价。第四季度考核时,被考核单位组织20名干部职工代表、5名党代表、5名人大代表、5名政协委员、10名服务对象代表,对各镇(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等次确定

年终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所考核的镇(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照年终汇总结果以得分多少,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90分)、一般(60分—80分)、较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不能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党政主要领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的。

2.领导班子集体违纪违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2人(含2人)以上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单位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工作人员中有1人(含1人)以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3.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要结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不能认真查处或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按时上报结果的;镇(办)纪(工)委半年违纪案件“零查处”和年内村级“一把手”案件“零查处”的。

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县委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任务、重要工作或决议、决定不能如期完成或落实,经督促或通报仍未完成或落实的。

四、问责工作

(一)问责情形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 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或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 辖区内发生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问题的;

3.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落实,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职责范围内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

4.疏于教育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违规违纪问题,不及时制止,不主动查纠,致使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主动摸排问题线索,查纠违规违纪问题不彻底、不及时,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7. 辖区内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镇(办)机关、基层单位及村级组织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的;

8.“四风”问题突出,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或顶风违纪问题的;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9.党(工)委、纪(工)委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问题不发现,发现问题不配合调查处理,处理问题不严格;

10.党(工)委、纪(工)委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致使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干扰、阻碍查办腐败案件或者妨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12.对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下属单位违纪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纠正的;

13.不落实“一案双查”和“四问责一追究”要求的;

14.违反“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规定的;

15.纪(工)委监督责任缺位,案件查办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的;

16.全县镇(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半年考核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的;

17.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应当追究党(工)委、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问责方式

领导班子问责方式:约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问责方式:约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警示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组织实施。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结果运用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县各级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共性内容之一,将各镇(办)的百分制考核得分按 8%比例折算后,报经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送县考核办。

2.考核结果(含单项工作)作为县纪委年度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3.对考核等次为较差的镇(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实施警示训诫,责成其针对存在问题和差距提出具体改进措施,限期整改。

4.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六、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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