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干部违规违纪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让干部对纪律“红线”心存畏戒,推进从严管理干部常态化、长效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民团体、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记分管理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办法
第四条 对干部违规违纪情况实行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依据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记分。
第五条 干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查实的,除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外,并实行记分。
第六条 干部违纪,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第七条 科级干部记分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一般干部记分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纪检组)组织实施,实施记分后2个工作日内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按照管理权限,年终将记分情况分别反馈给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备案。
第三章 记分方式
第九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值予以记分:
1.通报批评,记1分;
2.约谈一次,记1分;
3.责令书面检查一次,记1.5分;
4.警示提醒一次,记2分;
5.诫勉督导一次,记2.5分;
6.责令纠错一次,记3分;
7.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记6分;
8.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的,记10分;
9.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记12分;
10.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或行政降级的,记14分;
11.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或行政撤职的,记16分;
12.受到开除党籍的,记18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干部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6分以上(含6分)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年内不得推荐提拔任用、不得参与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实行问责“下课”。一般干部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执行记分制度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行为,将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