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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干部违规违纪记分办法(试行)

长武县干部违规违纪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让干部对纪律“红线”心存畏戒,推进从严管理干部常态化、长效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民团体、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记分管理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办法

 

第四条  对干部违规违纪情况实行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依据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记分。

    第五条  干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查实的,除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外,并实行记分。

第六条  干部违纪,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第七条  科级干部记分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一般干部记分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纪检组)组织实施,实施记分后2个工作日内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按照管理权限,年终将记分情况分别反馈给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备案。

                

第三章 记分方式

 

    第九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值予以记分:

 1.通报批评,记1分;

 2.约谈一次,记1分;

 3.责令书面检查一次,记1.5分; 

 4.警示提醒一次,记2分;

 5.诫勉督导一次,记2.5分;

 6.责令纠错一次,记3分;

 7.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记6分;

 8.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的,记10分;

 9.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记12分;

     10.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或行政降级的,记14分;

 11.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或行政撤职的,记16分;

       12.受到开除党籍的,记18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干部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6分以上(含6分)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年内不得推荐提拔任用、不得参与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实行问责“下课”。一般干部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执行记分制度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行为,将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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