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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长武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从严治党的要求传导到镇(办)村组和基层单位,确保全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阳奉阴违。不得对上级政策和工作部署执行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严禁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友、子女或宗族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禁乱收乱占。不得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救灾救济、惠农、扶贫等专项资金和实物;

4.严禁吃拿卡要。不得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刁难设障,索要好处,接受宴请和礼物;

5.严禁损公肥私。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及其它公共财物,不得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6.严禁铺张浪费。不得违规公款吃喝、旅游、请客送礼、滥发滥补,不胡支乱花集体资金,不得违规报销个人费用;

7.严禁参赌聚赌。不得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8.严禁借机敛财。不得利用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9.严禁拉帮结派。不得参加任何邪教组织,不得拉帮结派、参与宗教、宗派等非法组织活动;

10.严禁破坏发展环境。不得煽动或暗中支持群众聚众闹事、参与和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后,情节较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镇(办)纪(工)委给予约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警示训诫;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镇(办)党(工)、纪(工)委要切实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加大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教育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落实中省市县委各项纪律规定。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镇(办),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工)委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主体责任,还要纪(工)委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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