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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编造、散布、传播谣言有关规定

 

 

长武县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编造、散布、传播谣言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编造、散布和传播各类谣言。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凡因疏于监管、日常教育不到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编造、散布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谣言的;

    2.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编造、散布、传播谣言不制止、不澄清、任其蔓延发展的;

    3.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出现编造、散布和传播谣言情况,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上级报告的。

    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编造、散布、传播谣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1.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

2.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3.在公共场所散布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利用网络、电话、短信、微博、微信、QQ等方式散布和传播谣言的;

5.编造、散布、传播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级各项决策部署相悖的谣言,损害本地形象、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

    党员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停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四条  各镇(社区)、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分析研判和查处力度,确保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努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长武县纪委、长武县监察局、长武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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