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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制度。

一、专人负责审理

凡属立案审查调查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在纪律审查调查终结后都必须经过审理程序。移送审理须经形式审核(预审),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案件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案件承办部门补齐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案情确定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审理,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违纪人员对事实结论提出异议的,必须进行补证、补查或补办。从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结束(疑难案件除外)。审理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送分管常委、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阅,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委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党政务处分决定。未经审理的案件,不得作出定性处理。

二、提前介入审理

只有在案件承办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后,经领导批准,方可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当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或者是领导交办急需处理的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前,必须由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报经分管案件调查和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共同批准后方可实施。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审理人员不参加调查取证,不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防止查审不分。提前介入不代替正式审理,提前介入后反馈的意见,不作为案件审理部门定案最终意见,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移送审理,案件审理室进行正式审理。

三、做好审理谈话

审理人员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后,与受审查调查人谈话。谈话内容:一是核对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就案件事实听取被审查人意见;三是就办案程序、调查主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应核对的事项向受审查调查人了解情况;四是对受审查人进行党纪政务教育。谈话人员由包括审理人员在内的两人或以上审理人员参加,谈话过程严格遵守办案和保密工作纪律,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调查人核对签字。被调查人如对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交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四、宣布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是党组织审查处理党员违纪问题的必经程序。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宣布处分决定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态度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谈话记录。通过宣布处分决定,帮助违纪单位了解违纪行为定性量纪依据,教育和警示违纪单位干部职工,把宣布处分决定的执行与廉政警示教育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效,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

五、做好申诉复查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监察对象对所受政务(政纪)处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不服处分决定申诉书,审件审理室按程序报批后,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对符合申诉的案件进行复审或复核,形成复审报告经相关领导审阅后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委委员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复审决定。

六、做好回访教育

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目的是把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教育延伸到党政纪处分之后,切实帮助犯错误党员干部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为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回访内容:一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办案纪律、履行办案程序、使用办案措施、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情况。二是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生活、工作情况。三是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四是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回访方式:一是与被处分人员当面谈话;二是与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座谈;三是如遇回访人在异地,不便当面回访等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回访。回访时要做好回访记录,填写相关表格,存档备查。

七、解除处分与恢复权利

受政纪处分人员(开除处分除外)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人员改正错误表现,提出书面申请,经处分决定机关会议研究,下达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意见,经处分决定机关纪委常委会或者党委会研究,下达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八、规范文书格式

为促进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案件审理文书涵盖案件审理、申诉复查所有文书,严格按省市县统一格式制作,要求内容完整,表述确切,文字严谨,引用条例条规规范,打印清晰。

九、案件立卷归档

案件办结后,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归档,按要求归入档案室。

十、执行情况监督

为确保党纪政务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到实处,案件审理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审结案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一是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情况。二是受处分人员相关职务、工资变更手续办理情况;三是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处分决定执行报告情况;四是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晋职、晋级等情况;五是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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